在戰後臺灣高等教育史上,通識教育作為大學教育改革的理想,一直是許多大學教育工作者致力的方向,本校於 1981 年虞兆中教授出任校長時,便提出「通才教育」作為辦學的理念,他曾言:「由於在大學執教多年,有感於目前大學教學過偏於專業課程,學生追求考試分數的興趣太高所致。不少學生既無意於接觸多方面的知識,亦疏於人生價值思考。因此對於個人的時空定位,以及所賦予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缺乏嚴肅的體認。」這段話是虞前校長提倡通才教育的立意。最近十餘年來,包括本校在內的國內許多大學教育工作者於通識教育的推動不遺餘力。再從宏觀的角度來看,人類社會發展到二十世紀初,許多矛盾、對立的問題變得十分嚴重而複雜,狹隘的專業訓練及單向度的思維,已不足以反思並處理如此複雜、深刻的問題,因此大學通識教育的重要性變得不言可喻,旨在灌輸學生較為廣博的知識基礎,並引導、啟發學生對於其他學科的入門與興趣,從中培養宏觀視野與獨立思辨能力。
本校為推動通識課程與全人教育,自虞兆中校長以來,歷經多年的努力與變革,茲將其發展過程概述如下:
一、1981 年虞兆中校長提出「通才教育」為辦學的理念,此因鑑於大學教育過早分流,學生欠缺本科以外的知識與方法,無法全面性且綜觀性地掌握現在知識發展脈絡,致使大學作為知識統整場所的目的淪喪;故為適度補救,翌年成立「推動通才教育工作小組」,由郭博文教授擔任召集人,於 1983 年 8 月提出《「十三門選修課程」計劃報告書》,將這 13 門課程就文學與藝術、歷史與比較文化、社會與哲學分析、數學與自然科學,以及應用科學等五大類,依實際需求作適當分配而設,讓學生得以入門其他學科,並將其他學科的知識和技能應用至本門學科,以利科際整合。惟因條件未成熟,不僅無法全面落實,且推動未久即中斷。
二、1992 年 6 月本校校務會議決議全面規劃本校通識課程,成立「通識教育規劃小組」,並於 1994 年 1 月提出規劃草案,開放各學系自行決定是否參加這項方案。惟因參加學系為數不多,共識未能形成,以致是項方案未能全面實施。
三、1994 年 4 月 23 日校務會議決議成立「課程規劃委員會」,翌年 3 月 14 日行政會議決議成立功能性任務編組的「通識教育委員會」,此一單位又於 1995 年 8 月 29 日變更為功能性「通識教育中心」,並於該中心內成立「通識教育課程規劃委員會」,繼續就全校性通識課程進行規劃。
四、1995 年 5 月大法官會議第 380 號解釋以為所謂「大學共同必修科目」該用語從未出現在《大學法》,故教育部訂定之《大學法施行細則》自行增訂「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不僅形式上逾越母法授權範圍,實質上更有違害憲法所保障之大學自治。爰此,各大學得循自主程序重新規劃和訂定自身共同必修科目。本校因此依據組織規程於 1996 年 4 月成立共同教育委員會,透過虛級化的行政組織負責推動、協調通識教育與共同教育等相關事項。
五、2004 年教育部的大學通識教育先導計畫針對本校提出評鑑報告,直指本校科系完整度、資源充沛度等居國內大學之首,但通識教育之改革雖醞釀已久,且理念甚佳,然投入的資源與行政支持、參與等,相對他校顯然不足。該評鑑報告深獲本校重視,故自 93 學年度起至 95 學年度止,本校共同與通識教育歷經一系列的革新活動,先由共同教育委員會提出改革研究報告書,然後辦理公聽會及研討會,接著修訂相關法規。在相關行政單位及教學單位的配合之下,新制的通識教育終於規劃完成,並自 96 學年度起實施。
六、為求通識教育行政事權統一與提昇執行效率,「共同教育委員會」更名為「共同教育中心」,由行政單位調整為非屬學院之教學單位,並分設共同教育組、通識教育組等二組,負責本校通識教育課程之規劃、審核等相關事項。
七、本校通識教育新制實施後,於 96 學年度接受教育部辦理的通識教育再評鑑 (「大學通識教育評鑑先導計畫第三期 A 類計畫」),本次評鑑結果報告指出「四年間進步最大的是臺灣大學,其通識教育幾乎有脫胎換骨的表現,也與其他幾所大學拉開了距離」。在「目標與願景」、「組織與制度」、「教學與行政資源」、「課程規劃」、「教學品質」、「師資」、「自我評鑑機制」等七項受評項目中,本校有六項獲得優等,其中「教學與行政資源」方面更獲得特優,顯示本校在通識教育改革上的努力深受肯定。
103 學年度以降,共同教育中心的發展變得更為蓬勃,包括原隸屬教務處的師資培育中心改隸本中心,以及若干學位學程逐步增設並正式運作。包括統計碩士學位學程 (103 學年度起)、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105 學年度起)、國際體育運動事務學士學位學程 (111 學年度起)。
未來共同教育中心將一如既往,規劃、協調並定期檢討本校共通課程架構,以期課程能與時俱進,厚植學生知能,建立足堪華人社會典範的通識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