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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學分修習及相關充抵規定如下:
學生應依據共同教育中心公佈之「
各院系指定學生應修習通識課程領域一覽表
(96
以後
)
」,修習其就讀學系指定領域之通識課程。修習3個指定領域後,其餘可開放自由修習。通識課程如兼跨2個領域者,得選擇計入其中任一領域。國際學生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可修習「溝通表達與職涯發展課程」(原基本能力課程) 以充抵通識學分,至多6學分。
大一國文可與通識課程「文學與藝術 (A1)」、「歷史思維(A2)」、「世界文明 (A3)」,以及「哲學與道德思考 (A4)」等4個領域中任一領域相互充抵,至多3學分。
經共同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核准並公布之專業基礎科目
,可採計為通識學分。惟若與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之必修課程相同,或為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所開授之課程者,仍不得採計為通識學分。
各系 (所) 或學程之專業課程經共同教育中心審議認可為通識課程或「溝通表達與職涯發展課程」(原基本能力課程)者 (即領域代號後加有「*」者),其通識學分數或「溝通表達與職涯發展課程」(原基本能力課程) 學分數之採計與專業課程原有學分數相同。
超修或不可採計之通識課程或「溝通表達與職涯發展課程」(原基本能力課程) 學分數,採計為選修學分。若畢業學系有其他規定,從其規定。
95 學年度 (含) 以前入學學生通識課程修習規定:
more...
通識課程原分為「人文學 (G1)」、「社會科學 (G2)」、「物質科學 (G3)」、「生命科學 (G4)」四大領域。自96學年度起,通識課程改為八大領域,故自 96 學年度起修習之通識課程領域認定,採下列方式:
「文學與藝術 (A1)」、「歷史思維 (A2)」、「世界文明 (A3)」、「哲學與道德思考 (A4)」領域課程可歸於:「人文學 (G1)」領域。
「公民意識與社會分析 (A5)」領域課程可歸於:「社會科學 (G2)」領域。
「數學數位與量化分析 (A6)」、「物質科學 (A7)」領域課程可歸於:「物質科學 (G3)」領域。
「生命科學 (A8)」領域課程可歸於:「生命科學 (G4)」領域。
通識課程選修方式有下列兩種,可任選其一:
除本系所屬領域外,其他三領域皆應選修。
除本系所屬領域外,其他三領域中選二領域,且每一領域至少應選4學分。
本系所屬領域別,請參見「
各學系歸屬領域一覽表
(95
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
)
」。
選修本系所屬領域之通識課程 (如中文系屬「人文學 (G1)」領域,其學生選修「文學與藝術 (A1)」、「歷史思維 (A2)」、「世界文明 (A3)」、「哲學與道德思考 (A4)」領域之通識課程) 不計入通識學分。
課程如兼跨二領域以上者得選擇計入其中任一領域。選修一門以上含本系所屬領域之跨領域通識課程時,僅承認一門為通識學分。
通識課程若屬系 (所) 或學程開授之專業課程 (即領域代號後加有「*」者) ,其學分採計方式如下:
若超過2學分,每門課 (全年課程上、下學期算作一門) 僅採計2學分。
如某一門科目與學生原系指定必修或選修之學科相同者,不得採計。
自96學年度起,不再開設「歷史」、「本國憲法」、「公民教育」等共同必修科目,學生修習「歷史思維 (A2)」、「世界文明 (A3)」領域部分課程可充抵為共同必修科「歷史」課程;「公民意識與社會分析 (A5)」領域部分課程可充抵為共同必修科「本國憲法」或「公民教育」課程。
通識課程之學分數列入學生最低畢業學分數計算。但超修或不可採計之通識課程學分數,是否採計為選修學分,由學生畢業時就讀學系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