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每學期初,本中心會發函各教學單位(包含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等),通知提送下一學期新開授課程之申請時程及注意事項,並同步公告於本中心最新消息。
A2 :申請新開通識課程,由授課教師填具「國立臺灣大學通識課程開授申請表」,經所屬系(所、學程)及院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連同核章後之「各院系(所、學程)新開通識課程清單」提送至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該門課程即可認列為通識課程。 另授課教師若為兼任教師,需同時檢附授課教師個人學經歷資料,及與課程相關之著作目錄或作品等,以做為本中心課程審查的參考資料之一。
A3 :停開三年(含)以上之通識課程,若欲再開課則視為新開授課程,需要重新申請。
A4 :曾開授之課程如有課程名稱、授課教師、學分數,或所屬通識領域等異動,均視同新開課程而應重新送審。 若僅更改課號或更換主授教師(教師專業仍需與所授課程相符)等,得簽請本中心同意後免送審。